关于提高和田地区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8-03-11 63365
各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直各单位:
为解决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经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同意,决定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
二、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三、此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和田地委组织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