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也是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现就提高全区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已故老工人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老工人,其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每月1500元调整为每月20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老工人,其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月13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老工人,其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来每月800元调整为每月1000元。
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和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老工人配偶中,有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不得重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但其现行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未达到上述同类群体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补齐。
三、调整后增加的费用,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月起执行。
五、本意见实施后,自治区2009年9月印发的新党办发〔2009〕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意见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墨玉县老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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